2007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壹、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暂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控制财产的方法。
**贰、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书或者决定受理自诉案件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方法予以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叁、财产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被告或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 动产(如车辆、房屋、存款、股票、债权) -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 财产性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债权)
**肆、财产保全的类型**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和保全目的,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方法: - 查封:指法院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登记、禁止产权转让或处分 - 扣押:指法院将被扣押的财产暂时收归法院保管 - 冻结:指法院对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限制,禁止其转移或变卖 - 其他方法:指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转账、查封网络账户等
**伍、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通常由原告或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 - 有证据证明被告或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变卖财产可能;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的执行。
**陆、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做出裁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并采取保全措施;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柒、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将委托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银行等)执行。执行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捌、财产保全的撤销**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期间继续有效。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下列情况下撤销财产保全: - 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或撤诉的; - 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 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 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 担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玖、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如果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者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拾、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财产将被转移、变卖的原因和可能; - 明确保全目的和范围,避免过度保全; - 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 注意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 - 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