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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解除的法定情形
时间:2024-05-23

保全措施解除的法定情形

导语

保全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为了确保诉讼得以顺利进行、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采取的辅助性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一旦施行,将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产生一定限制,为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法律规定了保全措施解除的法定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保全措施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不再有保全必要的:申请人证明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不再需要保全,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有错误:保全措施基于事实错误或者错误适用的法律而作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有新的事实证据出现:出现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推翻或动摇原先作出生效保全措施裁决的证据基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二、法院主动解除

法院主动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已终结本案诉讼:本案诉讼已经终结,无论是否已经判决,保全措施都应当解除。
  • 保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且未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法更正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保全措施。
  • li>保全措施有错误:法院发现保全措施基于事实错误或者错误适用的法律而作出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保全措施。

三、保全措施的附带解除

保全措施的附带解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保全措施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其效力被变更为附带效力,即只有在一定条件达成时才能继续执行。

附带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保全措施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且担保未被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附带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的目的尚未实现的:即当事人未实现保全措施的目的,但有实现可能的,法院应当附带解除保全措施。

四、保全措施的条件性解除

保全措施的条件性解除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不予认可,但允许当事人以实现一定条件为前提来解除保全措施。

条件性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未提供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保全措施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但愿意承担一定条件,法院可以条件性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的目的部分实现的:即当事人部分实现保全措施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但有实现可能的,法院可以条件性解除保全措施。

五、保全措施解除的程序

保全措施的解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书面解除请求,并说明解除理由和事实依据。
  •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解除请求后,应当对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审查。
  • 听取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作出裁定: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解除保全措施、拒绝解除保全措施或附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六、保全措施解除后信用的修复

保全措施的解除并不必然意味着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的信用已得到修复。如果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认为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自身信用造成了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 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向作出保全措施的法院申请出具保全措施已经解除的证明。
  • 发表公开声明:在相关媒体或平台上发表公开声明,说明保全措施已经解除的事实。
  • 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如果保全措施的信息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删除相关信息。

结论

保全措施解除的法定情形是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司法机关在作出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同时,当事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措施的解除并不必然意味着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的信用已得到修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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