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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3
营口解除查封公告
关于解除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后,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查封期限届满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被执行人提交担保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查封的财产转移给担保人,并解除查封。
解除查封的条件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提交担保物;
-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解除查封的程序
申请解除查封的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 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答辩;
-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裁定;
-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后,解除查封措施,并在查封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查封登记。
注意事项
申请解除查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解除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查封财产的情况、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和事实根据等;
- 申请解除查封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在解除查封前,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提交担保物;
- 如果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查封前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异议或者答辩权利;
-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裁定中的期限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转移、处分被解除查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