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院查封的新规定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查封行为,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对法院查封行为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极大地提升了查封的效率和规范性。
**查封条件**
《新规定》明确规定,法院查封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
-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可能,且拒不申报财产的;
- 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执行,无人又无法联系的。
相较于旧规定,《新规定》扩大了查封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同时,明确了当执行员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时查封的条件。
**查封方式**
《新规定》规定,法院查封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贴封条、加锁;
- 派员看守;
- 其他不影响财产正常使用和处分的必要措施。
相较于旧规定,《新规定》减少了查封方式,取消了查封人持法院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场查封的情况。同时,明确了查封措施应当不影响财产正常使用和处分,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财产权。
**查封期限**
《新规定》规定,法院查封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期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报请法院批准。
相较于旧规定,《新规定》明确了查封的期限,防止法院长期查封财产,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查封,确保执行效率。
**查封解除**
《新规定》规定,法院查封财产的情形消失或者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相较于旧规定,《新规定》明确了解除查封的情形,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防止执行完毕后仍继续查封财产。
**查封财产的处置**
《新规定》规定,查封财产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处置:
- 生产资料
- 生活资料(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 不动产;
- 动产、存款和有价证券;
- 其他财产。
相较于旧规定,《新规定》明确了查封财产处置的顺序,有利于及时变现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优先保护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生活资料,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
**查封的监督**
为强化查封监督,《新规定》作出以下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严格的查封监督制度,确保查封行为合法、规范。
- 被执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依法行使监督权。
相较于旧规定,《新规定》加强了对查封行为的监督,防止法院滥用查封权,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時讓利害關係人提出了異議申訴的管道。
**结语**
《新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法院查封行为,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执行效率。相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法院查封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