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常见问题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法院批复
时间:2024-05-23

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法院批复

法院查封法院批复,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裁判的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查封法院批复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当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名称;(二)案号;(三)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四)执行标的及依据的法律文书;(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和范围;(六)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人和被执行人的陈述;(七)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款;(八)裁定日期和执行员的姓名。

查封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下列财产: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债券、股票、期货、期权、期货合约、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 (三)存款、汇款; (四)船舶、航空器、车辆、农、林、牧、渔业用的畜禽、农作物、林木等; (五)企业、公司、其他组织的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 (六)其他依法可以查封的财产。

查封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封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查封决定。 (二)出具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查封决定后出具裁定书。 (三)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将查封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四)执行查封。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查封实物财产:由执行员会同有关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或者其他场所,对被执行人的实物财产进行查封,并制作查封笔录。 2. 查封非实物财产:由执行员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被执行人的非实物财产进行查封,并制作查封笔录。

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为两年,期满后查封自动解除。但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查封期限。

查封解除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查封: (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执行程序终结的; (三)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不属于执行标的的; (四)查封超过前述法定时限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查封决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处以罚款、拘留; (二)将查封的事实公告,并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资金; (四)扣押被执行人的护照、旅行证等证件;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因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决定查封李某名下一套房屋。法院查封房屋后,李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理由是该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所。法院查明,李某名下还有一套出租房屋,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本案中,法院查封李某名下一套房屋的行为合法。李某名下还有其他房屋,且该房屋并非其唯一的住所,故李某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