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步骤
时间:2024-05-23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步骤
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主体信息(自然人或法人) - 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自然人或法人) - 保全的请求(具体保全措施和标的物) - 申请保全的理由及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申请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保全数额是否适当。 - 审查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三、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动产或不动产、禁止转让财产或设定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全标的物的性质、保全的目的和申请人的合理请求,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四、送达裁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五、复议与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定。
六、财产保全解除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诉讼中达成和解 - 执行和解协议或胜诉判决 -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