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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冻结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3

法院查封冻结暂行办法

为了依法规范法院查封、冻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行为。

查封、冻结的条件

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查封、冻结:

  • 被执行人的财产。
  •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 为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可能需要的担保物。
  •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

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为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查封、冻结的方式

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方式包括:

  • 查封动产。
  • 冻结存款和其他资金。
  • 查封、冻结证券、期货、基金等有价证券。
  • 查封、冻结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 查封、冻结企业的股权、合伙权益、投资权益等无形资产。

查封、冻结的执行

法院对财产查封、冻结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携带法院出具的查封、冻结裁定书和执行凭证前往现场执行。

执行人员在执行查封、冻结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查封、冻结裁定书和执行凭证,告知当事人查封、冻结的原因、范围和期限,并责令当事人配合执行。

当事人拒不配合查封、冻结的,执行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查封、冻结的效力

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处分,但经法院许可或者拍卖除外。

法院冻结的存款和其他资金,执行期间不得划转、支取,但经法院许可或者依法扣划除外。

查封、冻结的解除

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如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 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
  • 法院撤销查封、冻结裁定。
  • 当事人提供担保。
  • 其他不宜再查封、冻结的情况。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法院的查封、冻结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由原执行法院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定。

当事人认为查封、冻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查封、冻结措施存续;诉讼胜诉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

执行人员的职责

执行人员在执行查封、冻结措施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执行人员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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