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冻结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3
法院查封冻结暂行办法
为了依法规范法院查封、冻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行为。
查封、冻结的条件
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查封、冻结:
- 被执行人的财产。
-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 为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可能需要的担保物。
-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
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为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查封、冻结的方式
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方式包括:
- 查封动产。
- 冻结存款和其他资金。
- 查封、冻结证券、期货、基金等有价证券。
- 查封、冻结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 查封、冻结企业的股权、合伙权益、投资权益等无形资产。
查封、冻结的执行
法院对财产查封、冻结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携带法院出具的查封、冻结裁定书和执行凭证前往现场执行。
执行人员在执行查封、冻结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查封、冻结裁定书和执行凭证,告知当事人查封、冻结的原因、范围和期限,并责令当事人配合执行。
当事人拒不配合查封、冻结的,执行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查封、冻结的效力
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处分,但经法院许可或者拍卖除外。
法院冻结的存款和其他资金,执行期间不得划转、支取,但经法院许可或者依法扣划除外。
查封、冻结的解除
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如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 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
- 法院撤销查封、冻结裁定。
- 当事人提供担保。
- 其他不宜再查封、冻结的情况。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法院的查封、冻结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由原执行法院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定。
当事人认为查封、冻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查封、冻结措施存续;诉讼胜诉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
执行人员的职责
执行人员在执行查封、冻结措施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执行人员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