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账户执行异议书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被执行人可以对法院的冻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即法院冻结账户执行异议书。
一、冻结账户执行异议书适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下列情形提出异议:
- 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的;
- 被执行人不是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执行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超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
- 有执行免责情形且已经终止执行。
二、冻结账户执行异议的程序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冻结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冻结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提出执行异议的请求;
- 提交执行异议书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 被执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法院收到执行异议书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三、冻结账户执行异议的审查期
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在必要时,可以延期1个月。
四、冻结账户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法院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
- 对申请执行人冻结执行行为的处理意见;
-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及不服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限和程序。
五、冻结账户执行异议书撤回
被执行人可以撤回执行异议。撤回执行异议的,应当向原冻结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六、冻结账户执行异议书的样本
**法院名称:** **执行案件号:**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书** **被执行人经审查,现以如下理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1. 冻结执行通知书中所列执行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是属于第三人(姓名/名称)。 2.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物超过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执行义务。 3. 被执行人已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变更。 **请求:** 1. 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2.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事实和证据:** 1. 第三人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产权证、发票等); 2. 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证据(如汇款凭证等); 3. 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的立案通知书。 **被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