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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解除保全的法条
时间:2024-05-25

自动解除保全的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一、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保全措施不能执行

如申请人未按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或未及时进行保全异议之诉。

二、保全期限届满

自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三、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导致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的其他情形,如: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与案件无关的。 保全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的。 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

四、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的后果

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后,被保全财产将恢复原状,原被双方的权利状态恢复到保全措施执行前的状态。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后,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登记,清除银行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会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六、自动化解除保全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该制度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不受过度侵害,促使申请人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七、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予以解除。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保全经申请人不按时申请诉讼,或者就申请诉讼部分,已经超过法定期间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保全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申请诉讼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38条 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申请诉讼或者申请部分已经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第139条 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诉讼保全经申请人申请后逾期不缴纳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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