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
时间:2023-07-12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
尊敬的法院:
我系某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系根据贵院于××年××月××日颁发的查封通知书中被查封的房屋、土地权证持有人,但本人对贵院的查封事宜提出异议。
经查,贵院在查封该房屋、土地之前,未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更未告知异议申请人的基本权利,证据不足且逾期未还。在此,特向贵院提出以下异议:
一、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查封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异议的,视为受到该行为的效力。”经查本案查封行为时间系为××年××月至××年××月,至今已过了法定提出异议之日起六十日的期限,但因本案本人一直未知情故未提出异议。
二、查封行为侵害基本权利
我公司所持有的房产和土地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益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次查封行为未经通知,且伸手侵害优先权的基本公平准则,无疑已经侵害了本人的基本权益。因此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对本次查封行为予以解除。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此向贵院提出申请,敬请予以处理,并解除对该房屋和土地的查封,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