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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解除后能再次保全吗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26

保全解除后能否再次保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在了解法律依据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保全的基本概念。

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同时维护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在保全期间,法院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有可能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财产或证据予以保全。

当保全期间结束之后,法院或人民法院会正式发布保全解除的决定,撤销之前针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但是,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仍可能会被侵害,他/她是否能再次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呢?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规定了保全解除的相关规定:“被保全财产发生了保全目的所授权可能使用的情形,或者申请人已被判定败诉,被保全财产即应当解除保全。”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也规定:“保全期满,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仍有保全需要的,可以再次申请保全,除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在原审法院申请。”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仍可能会被侵害,他/她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区别于之前的保全措施:保全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再次申请的保全措施是与之前的保全措施不同的,即与之前的保全措施的性质、目的或保全的财产不同;

2. 有必要性:申请人必须证明再次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即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合法权益仍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因此需要再次采取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保全解除并不意味着保全措施的结束,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需要证明其再次申请的保全措施与之前的保全措施不同,并且证明其合法权益仍存在被侵害的风险,需要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再次申请保全措施的门槛较高,需要充分证明自己的必要性,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加详细和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再次申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同时,法院也会充分考虑保全措施会对被保全财产所涉及的人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来决定是否再次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保全解除不是保全措施结束的终点,而是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起点。申请人需要借助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进行,以维护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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