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的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法院为保障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它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待保全的财产情况和诉讼请求等因素,为防止被告故意破坏、转移诉讼标的物或以其他方式使法院实现判决结果的权益受到损害,采取保全措施的活动。一旦诉前保全措施被采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一、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移交、扣押、冻结、查封、拍卖、评估等)、身份保全(传票、扣押行李、出入境限制等)和证据保全(勘验、鉴定、听证等)。
保全申请的条件有三个,其一,主张权益存在争议,二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三是保全措施的采取能够避免被告方实现其非法目的。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保全申请将不被采纳。
二、解除保全申请
保全措施一般要在诉讼程序中执行,但有时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认为该措施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或已不必要,有权请求解除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主要分为被保全人和第三人的解除申请以及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
1.被保全人和第三人的解除申请
被保全人和第三人的解除申请要在保全措施执行当中的任何时候提出,但在执行阶段的受理和审理的界定上,依据不同的保全措施受理和审理期限各有不同。
对于解除申请的具体内容,被保全人和第三人可以就保全措施的错误、申请条件不足、申请人恶意损害被申请人利益、被保全财物实际上不存在争议等方面的情形提出相应的解除申请。
2.自行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判决前都有权撤销自己的保全申请。在自行撤销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收到撤销申请书后及时裁定撤销,释放被保全财物。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撤销保全措施,申请人将不得再次申请保全。
三、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措施应当在诉讼程序中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前执行:(一)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而保全措施的采取能够避免损害发生;(二)为了确保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其他需要提前执行的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判决解除保全措施,释放被保全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于保全的追加申请、解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形式处理,但当事人申请解除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后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以听证形式进行审理。”此规定明确了解除保全申请的裁判形式和审理程序。
四、结语
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一项必要的程序环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当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认为保全措施错误或不必要时,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应根据解除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裁定或审理程序,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