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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3-12-01

解除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司法执行的一种措施,旨在确保要求追偿债务的一方能够顺利实现债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错误或不当的保全决定,对被保全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了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原来提供的担保已经丧失担保目的;

二、执行标的与财产被保全相比明显过高,或者被保全财产与案件无关;

三、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的损害或者费用明显超过债权标的;

四、保全措施实施期间原告方提起重新鉴定请求,重新鉴定结果证明被保全财产不能履行支付义务;

五、保全决定基于伪造、变造证据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

六、法院认为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当以上任一情形发生时,被保全方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全决定的合理解除依据。

执行法院在受理解除保全申请后,将依法组织调查,并通知原告方提出意见。如果经调查核实,确有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将作出解除保全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债务的取消或免除,而仅仅是针对保全决定的解除。原告方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偿债权。

总之,解除财产保全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明确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和程序,可以有效避免保全决定的滥用和不当实施,促进公正、高效的司法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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