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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解除保全人的申请书
时间:2023-12-03

驳回解除保全人的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们作为被告,对于保全措施产生的不正当及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并以此为由向贵庭提出解除保全之申请。

然而,在审阅案件材料并经过充分讨论后,我们得出结论认为,解除保全之申请是不成立的。以下是我们对此做出驳回决定的几个主要原因:

首先,保全措施在本案中的适用是必要且合理的。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目前的案件进程中,保全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原告的权益,避免被告可能导致的损害发生。考虑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杂性,无论是从公平性还是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维持保全措施的执行对案件的审查十分必要。

其次,解除保全将带来严重的损失和风险。按照我方调查获得的数据显示,在保全措施执行期间,被告方涉嫌违约的行为已有明显减少。而一旦解除保全,被告方可能再次采取恶意行动,并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令案件的调查陷入困境。

第三,在庭审前解除保全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或丧失效力。在本案中,关键的证据暂时性地存放在保管库房中,通过保全措施能够确保其安全。若此时解除保全,无法保证这些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保全措施并未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根据我们得到的信息,原告所声称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足够的证明,也未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保全以避免潜在的影响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理由,我方驳回被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书。为了维护公正、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保留原有保全措施是目前最合理的决定。希望贵庭能够理解我方的立场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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