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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物品 谁保管
时间:2024-05-19

法院查封的物品 谁保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院查封的物品的保管方式如下:

一、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保管

对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的财产,如冻结存款、查封房屋、车辆等,由法院直接指定具有专业资质的保管人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保管能力。

二、当事人保管

对于查封的财产价值不高,且不属于危险品、易燃品、贵重文物等特殊物品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当事人应签订保证书,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不转让、处分或擅自使用查封物品。

三、第三方保管

对于不易自行保管或保存有困难的查封财产,如大型机械设备、货物等,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单位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具有专业的保管条件和能力。

四、特定人员保管

对于查封的财产因其特殊性质需要由特定人员进行保管的,例如查封的动物或者植物,法院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或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五、公证处保管

对于查封的贵重物品或需要鉴定评估的财产,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保管。公证机构具有专门的保管设施和专业人员,可以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执行机构保管

对于查封的难于保管、有碍第三人生产经营或者公共利益的财产,执行机构可以自行保管。执行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保管场所,确保物品的安全。

七、拍卖公司保管

对于查封后准备拍卖的物品,可以由拍卖单位进行保管。拍卖单位应具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和良好的保管条件,确保物品的价值不受损失。

保管人的职责及义务

保管人应当尽到通常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查封物品。具体职责和义务包括:

  • 建立保管登记簿,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信息。
  • 采取有效的保管措施,防止物品丢失、损毁、被盗或者擅自使用。
  • 定期检查物品的保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法院或执行机构。
  • 不得擅自处理、转让或变卖查封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保管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管人违反保管义务,导致查封物品灭失、损坏或者贬值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或执行机构可以追究保管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保管费用

查封物品保管所需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无力承担,可以由申请人垫付,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追偿。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查封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在查封物品保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保管人,并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物品的安全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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