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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除查封民法二十八条
时间:2024-04-09

房屋解除查封民法二十八条

根据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因法院裁定查封后,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人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

第一,查封依法超过查封期限的。

第二,查封后法定一定期间内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强制执行手续。

第三,查封后当事人依法承担了查封的债务。

第四,查封后查明查封确因错误。

如果以上任一情形之一符合,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查,若符合解除查封条件,法院将裁定解除查封。

总之,房屋解除查封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误查封或超过期限查封而导致的损失。在解除查封的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做出维护公平正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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